听新闻
放大镜
《法治日报》2020年12月10日6版:斩断利益链条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情况调查
2020-12-28 09:30:00  来源: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 任职回避对象范围扩大

◆ 提前报告防范廉政风险

◆ 防止利益输送利益交换

◆ 内外监督合力推动落实

□ 本报见习记者 赵婕 本报记者 周斌

6月22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社区矫正检察室主任刘汉向所在单位政治部申请任职回避——从办案岗位转到本单位司法行政岗位工作。

离开办案一线,53岁的刘汉颇为不舍,“但法律规定的任职回避制度必须遵守”。原来,刘汉的儿子是法科毕业生,即将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按照新检察官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在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实行任职回避。

不仅仅是新检察官法,同样于去年10月1月实行的新法官法也有相同的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辖区律所合伙人或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情况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任职回避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回避制度源于‘自然正义’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任职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和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公正形象以及司法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任职回避制度实施进展如何?《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对此展开调查。

积极推进任职回避

实际上,早在2011年2月,最高法就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而新法官法和《规定》将“父母”也纳入任职回避对象范围。

“随着任职回避制度范围扩大,更多员额法官按规定退出,离开审判执行岗位,大多流向政工、办公室、宣传、行政装备等司法行政岗位。”广东法院系统一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法官从入额到退额都有严格的程序,出现任职回避情况的,首先要向单位如实报告,由单位核实,按退额流程转到非审判岗位。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美芳介绍说,实践中,海门法院任职回避范围一直涵盖配偶、子女及父母,先后有3名法官因此主动申请离开审判执行岗位。

“海门区法院原来有一名副院长,其女儿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后,主动向组织申请内退。还有两名法官因为妻子是律师或者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申请调离到外单位工作。”张美芳说,任职回避制度在法院是一条硬杠杠。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贾彦峰告诉记者,宜兴市检察院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以来,一些人确实面临两难选择。比如,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资深检察员老谈的儿子在宜兴做律师,非常热爱自己职业的老谈再三权衡,最终决定申请任职回避,去后勤保障部门工作直至今年退休。

“任职回避制度有助于推动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震认为,“人情案”“关系案”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践踏,父母、配偶、子女等从事律师职业,更容易与司法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影响司法公正,产生腐败问题。

“我为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任职回避制度点赞。”张震说。

报告制度预防在前

今年6月,湖南省纪委监委派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湖南高院机关及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607名工作人员报告的廉政事项进行核查,发现36人的近亲属具有律师身份、从事律师职业、持有未注册律师执业证或为法律工作者、实习律师。核查结论认为:存在廉政风险。

此次核查基于《规定》中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报告制度是《规定》相比《试行规定》更进一步的创新举措,将廉政风险预防在前。

“《规定》出台后,我们法院组织所有部门和审判团队,重点就中层以上领导、员额法官、执行员的亲属是否具有律师身份逐一摸排,签订个人相关承诺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罗德鑫介绍说,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包括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得在柯城区从事律师职业等。

罗德鑫说,有关任职回避的要求也纳入了法官入额、领导竞聘等申报材料中,相关承诺进行任职公示。此外,柯城法院每年还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召开廉政教育座谈会,为其家属邮寄有关最高法任职回避规定的宣传资料。

为确保不留盲点,柯城法院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对案件承办法官未遵守回避规定的举报途径,手机轻轻一点,相关信息就将传送到法院执法监督室的网上投诉信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培组组长陈雷介绍说,新检察官法修订后,朝阳区检察院对全院检察官任职回避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今年5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开展检察官集中报告备案工作,建立对需要报告备案实时掌握汇总的机制,使任职回避及报告备案制度化、常态化。

“一旦发现涉及任职回避的情形,我们会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情况并向上级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陈雷说。

关闭利益“闸阀”

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7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出台,对任职回避规定进行细化。任职回避制度确立后,多地司法机关积极跟进、贯彻落实。

“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任职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避免司法人员因利益冲突而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陈雷说,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如果不关闭与律师等群体的利益“闸阀”,那么履职底线或将模糊不清,也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

受访者一致认为,任职回避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利益交换,在制度上斩断利益链条,有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虽然对法官、检察官与其亲属实行任职回避,但不排除某些亲属利用人脉资源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如何彻底杜绝‘关系官司’,还需要在公开基础上继续探索。”罗德鑫认为。

张震提出,应加强法律职业者执业信息的透明度,对任职回避的审查不能局限于档案审查。当下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信息收集,从而形成内外监督合力,进一步推动任职回避制度落实。

多位受访者同时表示,要同步加大对违法不回避情形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任职回避涉及地域范围的问题,也一直被社会所关注,比如在“两高”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国内从事律师职业,是否应当任职回避?

在姜明安看来,任职回避应当有适当的范围,建议适用于地市及以下的司法机关。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实行公务回避,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如有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回避。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