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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20年6月16日5版:好心载人出车祸 该不该起诉?
2020-06-22 08:58:00  来源: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本报通讯员 唐 健 孙良海

  2019年8月4日,74岁的骆某骑着三轮电瓶车外出办事,回家时遇同村的张某。张某提出“搭便车”,骆某车上没有座位,便让张某坐在车厢里的一块木板上,一同返回。

  车辆行驶至一处桥面,骆某避让道路隔离带,不料造成翻车,骆某被压在车子底下,张某被甩出车外,同村的陈某目击了整个过程,并报了警。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骆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宜兴市交警大队鉴定,骆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0日,张某因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3日,宜兴市公安局以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宜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杜宜平在全面审查卷宗后,对犯罪嫌疑人骆某提审,详细了解核查情况,并向犯罪嫌疑人骆某介绍了认罪认罚制度,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法律的温情在于救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考虑到老年人过失犯罪的特殊性,起诉还是不起诉?

  2020年3月10日,宜兴市检察院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专项讨论这起交通肇事案,鉴于犯罪嫌疑人骆某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应坚持宽严相济,慎用提起公诉,可按不起诉案件来办理。

  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被害人家属能否真正谅解骆某并接受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杜宜平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关系着邻里感情、社会和谐。如起诉,可能造成良好的邻里关系破裂。在走访两个家庭时,杜宜平了解到张某治疗费用约20万元,家里因此负了债。调解时,她始终站在法律与情理的角度释法说理,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接受了不起诉意见,骆某主动赔偿4万元。

  3月25日,承办检察官杜宜平向被告人骆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训诫。

  这起案件办理到此应该结束,但承办检察官杜宜心里还想着两件事:一是被害人家属是否应该施以国家司法救助?二是老年人驾驶机动车、代步车事故频发,到底该怎么预防?

  为此,杜宜平主动与该院控申部门沟通,最终在5日内就将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到被害人家属手中。

  以此案为契机,宜兴市检察院与市相关行政单位积极对接商讨老年人驾驶机动车、代步车应对之策。宜兴市相关职能部门表示,将就老年人驾驶机动车、代步车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措施,全力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断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水平。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