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宜兴:案件解读——征地拆迁款到底该给谁
2017-07-28 14:10:00  来源:
 2017年3月29日

  蒋某向宜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称其本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被非法剥夺。涉及民生民利,该院民行科干警针对案件情况,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引发争议的25亩土地位于宜兴市和桥镇,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次确权时由该镇楝树村(后改名为楝聚村)发包给该村八户农民承包经营。后该八户村民通过期限不等的转包合同将土地转包给了蒋某经营。至2004年10月,经楝聚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蒋某又将该土地转包给缪某经营。蒋某与缪某在土地转包时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蒋某将25亩土地所在的鱼池卖给缪某,价款总计11万元。后双方实际交付了价款和鱼池。

  2012年,宜兴市滆湖东路工程启动施工,征用了位于楝聚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土地中的8.18亩。在确定相应征地补偿时,蒋某未被列入补偿对象内,征用的8.18亩土地的补偿款全部支付给缪某及八户原承包村民。蒋某将本案诉至法院,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发出监督申请。

 

蒋某认为,当初与缪某签订合同所转让的仅是土地经营权,而非承包权,所以,征地补偿款应该仍归其所有。

该谁领取?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蒋某流转包给缪某的土地的权利性质

  上世纪80年代后,农业规模化经营要求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其赋予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物权化的过程。从规范的角度看,并不存在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区分。

 

  在本案中,想要分得征地补偿款,蒋某必须是原始承包人,或者现实际承包经营者。

  然而,蒋某、缪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蒋某将其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缪某经营;转让后蒋某不再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义务。此外,根据办案人员在宜兴市档案局调得1998年楝聚村农户土地汇总表和示意图,显示争议土地的登记与承包经营权证书一致,原始承包人均显示为楝聚村八户农民。

 

有法可依!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承包人缪某享有对该土地的用益物权,应分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到期后自动延续30年。八户农民作为原承包人,也享有对剩余期限的用益物权请求权,应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而蒋某既非原承包人,又非现实际经营者,无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为此,该院最终作出不支持蒋某申请监督的决定。

  编辑:史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