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我院根据2017年7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职权对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朱德财涉嫌介绍卖淫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
我院通过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查阅原案卷宗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德财于2017年5月31日介绍一人卖淫三次,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已涉嫌介绍卖淫罪。但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或者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朱德财此前没有相关前科记录,故其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因此,我院向市公安局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朱德财予以释放,建议被采纳,犯罪嫌疑人朱德财已于当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