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危险废物跨界倾倒缘何屡禁不止?
2017-02-14 16:29:00  来源:

  记者 邓凌原 通讯员 王红梅 金晶 赵学刚 

  相比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跨界倾倒更早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严格得多,国家针对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也更为健全。 

  然而,来自公安机关的数据显示,跨界倾倒工业废酸、含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案件却逐年增多,并呈现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跨区域、规模化、团伙化转移趋势。  

  比如,早在2013年5月,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江苏省环保厅便要求各地严厉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注重源头预防;二是建立联动机制,严打违法行为;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同时,江苏省还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事件实施有奖举报。 

  但是,3年多来,危险废物跨界倾倒的事件在江苏屡见不鲜。2014年,南通市环保局通报的5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件中,有 3起为异地倾倒危废。2016年底,南京栖霞区警方还通报一起医疗废物污染案,犯罪嫌疑人收购、倒卖医疗废弃物3000多吨,这些医疗废弃物经过层层转手、加工后被制成一次性塑料餐盘和劣质儿童玩具。 

  重拳之下,危险废物跨界倾倒缘何屡禁不止? 

  处置能力不足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广受关注的江苏靖江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危险废物案即“9·11”污染环境案,已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涉案人员被控涉嫌污染环境罪。该案是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联合挂牌督办的污染环境案。 

  2015年9月,环境保护网刊发一篇《实名举报“地下藏毒”,两家上市公司万吨危废偷埋江苏靖江养猪场》的文章,直指扬州的两家公司将大量危险废物非法填埋至靖江某生态养猪场,严重污染地下水和饮用水源。 

  几天后,靖江市环保局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部门,泰州市、靖江市两级检察院于当天就介入侦查工作。 

  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超介绍,涉案的养猪场原是一家石油化工厂,于2005年9月取得了江苏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处置菊酯残液200吨/年。 

  但是,从2003年开始,该厂厂长唐中和便私下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厂负责提炼处理不属于其经营范围的吡虫啉残渣,长青公司每吨补贴200元。 

  2007年,唐中和还从长青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中发现了不明成分的黑色粉末和黄色油泥状固体,他也照单全收,将上述危险废物从扬州运回后,直接填埋在厂区及场外鱼塘内。 

  唐中和为何甘冒违法犯罪的危险进行填埋呢?据李超介绍,如果将这些危险废物交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每吨费用达数千元。但在唐中和与长青公司的协议中,每吨的处理价格仅为几百元(后逐年涨至每吨1500元)。 

  一方通过非法填埋将上述费用尽数收入囊中,另一方也节省了数倍的处理费用,可谓利益“双赢”。 

  采访中,不少案件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国化工、炼油、采矿、医药、金属制品等行业每年产生数千万吨危废物,按法律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理,但成本颇高,每吨平均需5000—6000元。 

  一些企业无法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便以超低的价格将危险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异地倾倒、非法填埋等。 

  据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顾明事介绍,江苏省的危险废物主要来自电子、化工等行业。从2013年开始,江苏各地危废申报产生量便急剧增加,但全省危废处置能力则明显滞后。 

  2016年底,因江阴、昆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江苏省环保厅已对上述两市实施环评区域限批,这是江苏省首次针对危险废物处置问题而作出“区域限批令”。  

  “由于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渠道不畅、费用高等原因,产废企业容易产生偷倒等违法行为。”顾明事说。 

  监管难成合力 

  “由于区域交通便捷,尤其是长三角地区便利的水运条件,客观上使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呈现出跨区、市、省的特点。这样的特点,最明显的影响就是原有的区级环保联动机制已很难适应这一新形势,新的跨区域合作机制又未建立,监管难以形成合力,也给案件的侦办增加了难度。”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建说。 

  近日,郑建承办了一起危险废物跨界倾倒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赵国亭系上海某环保公司的工程师,为了谋取私利,赵国亭私下将该公司9.44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犯罪嫌疑人王青根,运至苏州昆山市巴城镇的一处空地上,随意倾倒(以下简称“昆山巴城”案)。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若要跨省处理,必须先由危废单位与外省正规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同时还要获得省级环保部门的转移许可。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危废专用车辆,容器也必须贴有危废标志。 

  但郑建表示,这批运载有工业手套、抹布、墨板的危险废物,是使用普通货车一路从上海运至昆山的,没有任何危废标志,沿途也不曾接受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的检查,直到卸货时被群众发现,这才被查获。 

  宜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转移废油桶的案件也是如此。2015年4月,常州中天钢铁集团需要处理一批废油桶,桶内含有润滑油、液体油等废油残留,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该集团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前来处理这批废油桶。 

  在常州,仅有两家公司拥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犯罪嫌疑人徐太保通过自己的关系网联系上了其中一家,并与该公司副总达成协议:由徐太保借用公司资质投标并负责处理这批废油桶,以每只桶8-10元的回扣交给该公司。 

  这家公司招标后,迅速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徐太保便从中铁集团拉出4000余只废油桶,将其中2500只品相较好的废油桶拖运至宜兴,经过倒油、清洗、压平后被卖至广东、福建等地。 

  剩余1500余只品相较差的废油桶,徐太保直接将它们当成普通废铁以13元一只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废品回收站。 

  无论是从常州至宜兴,还是从宜兴跨省至广东、福建等地,这批危险废物都畅通无阻,没有被任何一个监管部门扣押。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 

  在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跨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中,涉案企业是外地某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且自投产以来,逐渐成长为该县财税大户。虽然这个企业多次非法跨界倾倒,但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对其倍加“呵护”,环保部门的例行检查都只是走走过场。 

  案发后,淮阴区检察院不仅对两名环保监察工作人员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还对该局多名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罪立案侦查,渐次拉开了一场保护环境的反腐风暴。 

  鉴定难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针对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不仅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有《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 

  但是,在采访过程中,一些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表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危险废物的鉴定。 

  比如,按照200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都属于危险废物,但2016年新出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将这一条更改为“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如何鉴定涉案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具有毒性、感染性?需要权威的鉴定机构给出明确的意见。 

  此外,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含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符合豁免条件的部分危险废物,在处置环节可以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其中规定,“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如果混入生活垃圾,全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但如此一来,不法分子完全可以在此类物品中故意混入生活垃圾以减轻处罚,最终影响案件的定性。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规定:“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份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 

  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应该由哪一级环保部门来组织鉴别、鉴别结果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进行认定。如果认定某种物质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应由哪一级环保部门给予危废代码和编号? 

  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的监管人员和办案人员,他们急切等待政策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又如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一起浙江工业印染污泥跨界倾倒至泗洪、阜宁、海安等地的案件,承办检察官王红梅告诉记者,一开始,江苏省环科学会对这批印染污泥进行鉴定时,初步检测其含有重金属成分,应该属于危险废物,然而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是砖瓦厂的内燃材料。 

  为谨慎起见,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认定,最终案件定性为一般固废。 

  王红梅告诉记者,危废认定本身不难,难在法院认可的有资质的认定机构较少。国家宜尽快授权一批有资质的新机构来认定危废,并缩短认定周期,以此保证环保执法及时到位。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编辑:史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