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金晶 徐宇)历时四年多的疑问终于落下尘埃,宜兴市某科技公司当下经营稳定有序,负责人孙明信心十足。临近春节,他带着锦旗,走进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向为他挽回损失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孙明的困惑,源自于一起借款纠纷。2012年5月,孙明的朋友华杰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孙明的科技公司为其提供了借款担保。后华杰因资金链断裂,尚欠陈某45万余元本金未偿还。2012年12月17日,陈某将借款人华杰、担保人科技公司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期间,陈某向法院出示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22日的借据。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起诉时担保人尚在保证期间内,出借人华杰已丧失偿还能力,法院遂判决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45万余元本金。
保证期限与起诉时间仅仅相差了5天,拿到判决书的孙明虽然对判决结果有疑问,但也没有证据咬定借款的准确日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孙明最终将此案向检察机关申诉。
2013年12月,宜兴市检察院受理该案。针对孙明的疑惑,承办人着重对借据原件反复观察,发现落款日期“6月22日”的两个“2”虽同为水笔书写,但笔意不连贯,第一个“2”字在日期栏中的位置稍显异样。若借款时间2012年6月22日为真,则申诉人仍在担保期限内,需承担保证责任。若第一个“2”字为后来添加,则真实借款时间为2012年6月2日,至起诉时已超过担保期限,申诉人无需承担责任。承办人认为落款日期的真实性存疑,遂将借据送至南京市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两个“2”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印证了办案人员当初的怀疑:两个“2”虽书写笔迹、工具均一致,但第一个“2”字系后来添加,与送检的《民事诉状》落款时间接近,而该诉状的形成时间已经是实际借款日的六个月之后。
办案人员接着找到证人葛某、储某、朱某等人,从外围了解到华杰与原告陈某、担保人科技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担保合同的形成、保管过程,分析合同可能被篡改的时间、地点条件和动机。在掌握了初步证据后,办案人员正面接触了华杰。
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借据被人为改动过,改动时间与起诉时间一致,某证人证实华杰曾与债权人商量过修改借据的事情……面对一系列证据材料,华杰关于借据真实的说法不攻自破。“愿意为你担保是好意,你却恩将仇报,内心过意的去吗?”承办人对华杰保持心理压力的同时动之以情。华杰最终承认:为使孙明的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亲笔更改了借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