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枪下留人
2017-02-16 15:07:00  来源:

  口述:张真辉 整理:贾彦峰 

  我从1979年进入宜兴检察院工作,直至2006年退休,从检近三十年,另人难以忘怀的记忆很多很多。我想起二十一前的一件案件,对当时以至今天人们真正认识检察机关的价值是大有裨益的。 

  1987年3月,当时在刑检部门工作的我负责办理一起奸淫幼女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宋某,48岁,邛江县人,1971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减刑两年,1983年刑满释放后在江苏省第五劳改支队(现宜兴监狱)芙蓉茶场留场就业。1987年2月,宋某旧病复发,奸淫一名幼女,经群众告发,被依法逮捕,关押在当时的宜兴县看守所。当年3月,宜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史东泽同志到看守所给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课,号召他们认真交待余罪,走检举揭发、坦白从宽的道路。宋某在政策感召下,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其在1985年至1987年还诱骗奸淫幼女二名、妇女一名,猥亵幼女四名、少女一名,后经查证属实。因案情重大,我院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987年9月,无锡市中院[(87)刑一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收到判决书后整日痛哭流涕,后悔不已。我们感到尽管宋某罪行严重,但是考虑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在法律政策感召下,主动交待供述的,应当从轻处罚。几天后(9月9日),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宜对宋某一案进行死刑复核时,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当即直接递交了一份建议从轻处罚的报告,认为对宋某的判决不符合当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政策精神,亦不利于教育、挽救、分化其它犯罪分子,也影响司法机关公正权威严谨的良好形象,从法理情各个角度进行了利弊得失全面分析。国庆节前,省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决定书下达,当时在宜兴县看守所关押着包括宋某在内五名一审判决的死刑犯,当天前四名死刑犯被依次驳回上诉,宣判执行死刑,当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枪决。最后轮到宋某时,自知罪孽深重的他,感到必死无疑,当听到宣布念其尚能主动交待余罪,可从轻处罚,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决定时,他一时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当打开他的手拷、脚镣时,他扑嗵一声跪倒在地,高呼:“共产党万岁,政府万岁!”  

此后,一些在押人员受宋案影响也主动交待了部分余罪,公安机关、法院系统也对我们检察职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无形中使我们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认可。从中很好的证明了“有作为才会有地位”这句话,我们检察机关的地位、价值、作用、形象,就是在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罪刑相当,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中得到体现和认可的。 
  编辑:史俊强  

上下篇导读

 · 我是谁
 · 公诉蜀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