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政
2019年1月初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正式落地,改革后第十检察厅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转由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办理。2019年4月3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专门作出了《关于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刑事申诉职能的回复》(高检十厅(2019)4号),进一步明确第十检察厅经审查刑事申诉材料或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经审查认为原案存在错误可能,需要调取原案全部案卷进一步审查的,移送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经审查认为原案存在错误可能,需要调取原案全部案卷”,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对高检院第十检察厅的回复应当按照案件性质来理解,而不能单纯依据是否需要调卷来划分,这也符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内涵。机构改革后,控申部门也是根据案件罪名将刑事申诉案件转到相对应的刑检部门,这就导致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合一,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相分离原则相冲突,也对复查权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刑事申诉案件由控申办理并答复转为由刑检部门办理,但答复工作由谁负责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对于一般性简单无争议案件,刑检部门办结后将办结结果书面反馈给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进行答复;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刑检和控申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
应对上述问题,一要提升业务素能,强化甄别能力,把好受理关。控申检察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是刑事申诉案件线索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个关口。因此,提升控申干警业务素能,把关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关至关重要。二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充分保障申诉人权利,确保办案公正性。检察机关要充分落实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的回避制度,进一步发挥涉法涉诉律师的积极作用,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的同时,又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三要强化释法说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答复工作。要注重在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裁定时加强释法说理;切实加强刑事申诉检察法律文书写作的严谨性和说理性;可以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开答疑,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地向当事人进行说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