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预防、监督、服务”职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案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及风险特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涉众型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侵犯不特定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第三条 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办案部门应当适时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通报法院。
第四条 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应当对案件可能引发的信访、舆情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办案效果的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存在办案风险的案件,应当及时制定和启动处置预案。办案部门应当将案件可能出现的信访、舆情等风险通报控告申诉部门,必要时,可与相关部门联合评估,确定落实化解应对方案。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控告申诉部门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和程序性信息,与控申部门互通案件中发现的信访风险,共同研究制定处置预案,统一答复口径,合理分工协作,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注重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对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执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确保被害人权益。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做好记录工作。立足检察职能,讲究接待方法。接待当事人应当理性平和,注重言行规范,客观阐释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工作职责和在办案中所起的作用,疏导当事人情绪、做好维稳工作。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追赃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核查或自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第六条 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共同防范办案风险。深入推进打击恶意逃废债务专项行动,加强办案协作,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进一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恶意转移资产、虚假破产、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必要时商请公安、法院共同研判处置。统一答复口径,防止因答复不一致,引发新的矛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闹访滋事或其他极端行为的意图或计划的,及时通知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现场维稳、矛盾化解及舆情应对工作。
第七条 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涉案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慎重适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办案部门可对涉案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进行评估,协助被告人和投资人之间采取延期付款、债权转股权等方式达成和解,减少投资人的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第八条 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应当及时有效提出防范对策,依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涉案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应当结合办案,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民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纠正不良投机心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引导公众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