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沈某某于2008年成为江苏无锡的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缆公司)业务员,在上海专门从事电线电缆销售工作。因为电缆公司不与个人签订购销合同,2015年1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虚构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购买电缆的事实,伪造某电子公司的合同印章,与某电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某电缆公司订购317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285.7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获得电缆后发货至合肥,卖给他人吴某个人,吴某于同年1月、2月先后支付货款280万元。沈某某获得货款后,未交于某电缆公司,而私自挪用,未予归还。直至2015年底,该公司审计时案发。
二、本案的法律症结和对民企的重大影响
(一)法律症结。挪用资金罪是职务犯罪,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沈某某是否具备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沈某某是否是某电缆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一些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健全不规范,使得在认定涉案人员是企业员工的证据上不足。
(二)对民企的重大影响。该案中,沈某某擅自挪用货款达280万元,对于民营企业来讲,具有三方面影响:一是直接的影响是导致企业货款不能及时回笼,使得该部分资金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至少是利息损失)。二是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无法认定涉案人员是企业员工,不能从刑事层面精准打击员工利用职务挪用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导致企业被挪用的资金难以有效追回,同时也往往给其他员工形成不良示范,使得民营企业对自身财产缺乏安全感。
三、办理思路、法理依据、办理结果、
(一)办理思路。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办案中,首先查明犯罪主体身份,主要是沈某某系某电缆公司员工的证据,如职工福利待遇及工资等与其他职工有无差异等。其次是查明犯罪事实,即围绕是否挪用了资金收集证据,如历年核算项目明细,应收款项等,认真核对。
(二)法理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本案中,某民营电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货款28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办理结果。2018年11月2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案例点评
(一)法理分析。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于挪用资金罪中犯罪主体身份的审查,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地方不以是否有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为必须,综合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有的地方则采取形式与实质必备的审查模式,既要有实质劳动关系,同样有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发放工资福利等。本案中,沈某某相关劳动关系健全,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证据补充、梳理后,法院审理过程比较顺利。
(二)情理分析。一些行业企业发展模式是必须借助于大量驻外业务员营销,比如本案中的某电缆企业,如果该案件处理不好,使得类似经营模式的行业中,企业与业务员的不信任感增加,也影响企业对外市场的扩张,进而影响民企长远发展。但是在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背景下,要达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目的,同时扭转个别受害企业对于司法机关“不作为”的误解,应当要加强企业自身建章立制工作的引导和规范,提高其“免疫力”。
(三)示范意义。尽管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却有比较复杂的市场背景,电线电缆产业作为宜兴市的支柱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把该案做成具有警示意义案件,宜兴市检察院做了三方面工作:做了三方面以案释法工作:一是邀请线缆企业旁听案件庭审。针对这起典型的由于制度管理漏洞竟给企业带重大损失案件,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协调法院,邀请相关企业旁听案件庭审,《检察日报》以“听庭后马上把管理漏洞补起来”为题,在其头版予以报道。二是为线缆行业企业建言献策。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对于5年中办理的该行业职务侵占、挪用案件进行梳理,剖析企业管理漏洞,向宜兴市政府报送调研报告,获得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向行业协会当面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企业重视员工聘用机制规范。三是召开相关法律政策研讨会。一些企业由于自身不规范聘用,导致相关案件办理未如其预期,少数企业对司法机关有一定想法,针对这一问题,无锡市检察院、宜兴市检察院举办研讨会,邀请法院、公安、金融、工商联、律协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由司法实务界人士对于该类案件办理要求会诊把脉,一致提醒企业重视完善自身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企业职务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