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肇事 妻子 不起诉
【要旨】
对于因交通肇事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尽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本人不具有无照、醉酒等恶劣情节,主观恶性小,且其他相关近亲属表达谅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自由职业。
2018年12月31日8时许,徐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宜兴市S24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6公里处,由于路面积雪打滑,车辆越过中间隔离栏,与对向车道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坐在其副驾驶位的妻子王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检察工作情况】
2019年4月11日,宜兴市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宜兴市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后认为,徐某某在遭遇路面积雪打滑时未及时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是致使妻子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承办检察官先后到徐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及徐某某岳母家中进行调查,全面其家庭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综合全案各种因素后,宜兴市检察院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是:
1.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路面积雪导致车辆打滑这一客观因素,而徐某某驾驶证照齐全,车辆相关保险、检验手续完备,驾驶时未有饮酒等恶劣情节。
2.徐某某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仅限于同乘一车的家庭内部成员,并未给社会其他不特定人员造成严重损害。
3.不起诉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第一,可以激励徐某某悔过自新。在本案中,徐某某的过失行为导致自己妻子不幸身亡,徐某某及其家人都因此感到悲痛万分,心中悔恨自责,徐某某已经取得了家庭其他成员的谅解。第二,更有利于徐家家庭关系修复。徐某某与妻子王某某育有一女,现已成年,但家中尚有三位需要赡养的老人,徐某某父亲现年84岁,瘫痪在床;母亲现年79岁,体弱多病;徐某某岳母现年79岁,患有严重白内障。徐某某夫妇原本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妻子死后,徐某某除了负责家中的日常开销,更承担了照料三位老人生活起居的重担。徐某某女儿及其岳母多次向有关部门表示,希望不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2日,宜兴市检察院向徐某某及其近亲属公开宣告了不起诉决定,徐某某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感谢。
【借鉴意义】
本案是丈夫因交通肇事致同乘一车的妻子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法律、情理等因素后,对犯罪嫌疑人作了不起诉决定。此案办理有以下借鉴意义:
1. 近亲属间因存在血缘、婚姻的纽带,他们的意愿和关系修复应当引起检察机关重视,在办案中要注意实地听取相关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的意见,对于作出最后决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事故发生既有道路积雪客观因素,而且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本人与被害人都在同一辆车内,不具有醉酒等恶劣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律、情理、事理多重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应当有这样的担当和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