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陈永强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永强符合逮捕条件,应当对其决定逮捕。10月12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宜兴市公安局发出《逮捕决定书》。
经初步审查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永强与潘泽军(已判决)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潘泽军负责提供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嫌疑人陈永强经潘泽军指使,假冒“周峰”身份至溧阳市、宜兴市宜城街道,以贴现方式,四次骗取潘某某、唐某某共计人民币352万余元。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经仔细阅卷、深入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永强的上述行为涉嫌票据诈骗罪,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向市公安局发出《逮捕决定书》,在说明追捕理由的同时,列明需补充证据提纲,进一步引导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收到文书后,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永强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