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锋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案经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锋被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姜锋退还银行的贷款。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锋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宣判
2018-08-24 16:22:00 来源:
编辑: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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