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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电瓶车5天后主动归还认 罪认罚获不起诉处理
2019-04-19 15:43:00  来源: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尹焱)日前,宜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为禹在该院刑检办案区,对一起盗窃案件被不起诉人兰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是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盗窃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去年12月6日下午2点多,在我市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兰某,下班后来到宜兴市万达广场金街附近,准备借同事的电瓶车开回家。到目的地后,他并未找到同事的电瓶车,只看到一辆红色电瓶车停在万达广场商铺“蠡园春”门口,车钥匙就挂在车锁上,兰某临时起意,将电瓶车偷偷开回了家,想过几天看看风头再说。直到12月10日,兰某看到有警察在万达广场附近巡查,顿时心虚起来,第二天便驾驶盗来的电瓶车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

  据介绍,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被移送至市检察院后,由副检察长周为禹承办。在仔细阅卷分析后,周为禹认为兰某没有前科劣迹,本次作案是临时起意,盗窃数额刚刚达到入罪标准,又具有自首、退赃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在悉心聆听、征求被害人意见后,承办人多次与被害人沟通,询问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被害人当面向案件承办人表示,两人均是在宜兴工作的外地人员,兰某因一时糊涂盗窃,又主动退赃,自己愿意谅解。

  综合考虑后,宜兴市检察院启动了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对该起认罪认罚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日前,承办人向兰某公开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书,针对其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等开展法治教育和劝诫,兰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绝不再犯。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