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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检察院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2018-09-28 14:26:00  来源:

  日前,宜兴市检察院就朱某等4人非法狩猎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近年来,宜兴市非法狩猎犯罪时有发生,不仅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了破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生态环境。为此,宜兴市检察院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并于今年5月专门成立了“孙艳丽检察官办公室”,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建立捕诉合一机制,实现专业化办案,为野生动物撑起了“保护伞”。

  非法狩猎罪经典案例

  相约打鸟做夜宵  四人触刑被追责

  去年12月25日,黑车司机朱某和朋友唐某、许某、蒋某,相约于当晚打鸟做夜宵。晚上7点多,带着网购来的皮弓和钢珠,四人驾车前往杨巷镇,一路共打到30只鸟。正当四人想继续前往另一个地方时,被正在巡逻的杨巷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除了一只鸟的种类无法确定外,其他都是“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今年1月19日,四人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让人意外的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朱某竟再次伙同唐某来到官林镇某村的树林里打鸟。途中,因唐某上厕所,朱某以为其已先行离开,便带着打到的21只鸟“尽兴而归”。没想到竟再次被官林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唐某也主动前往官林派出所投案,上缴了10只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所获的31只鸟都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市检察院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目前,已被起诉至市法院。检察官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宜兴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势,拥有近70万亩林地面积,200余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保护名录,数量均居全省县级行政区划之首。其中,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蟒、天鹅、鸳鸯、猫头鹰等,省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刺猬、松鼠、乌梢蛇、蝮蛇、夜鹭、黄雀等。去年,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全境范围都被划定为全年野生动物禁猎区。在宜兴市境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在上述案例中,朱某等四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共狩猎野生动物60余只,且使用被禁止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已构成了非法狩猎罪。

  今年以来,我市已提起公诉非法狩猎案件10件17人。我市非法狩猎案件主要呈现出犯罪主体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多数人不知道自己的非法狩猎行为已涉嫌犯罪等特点。为此,今年初,市检察院和市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在我市竹海村、云湖景区等5个重点区域设置了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希望广大市民能保护和珍惜野生动物,切勿认为打鸟、捕蛙以及收购他人捕猎而来的野生动物是小问题,否则,将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所谓“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动物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普法小课堂 

    非法狩猎将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史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