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能不能取保候审,一起来说说看
宜兴市检察院公开审查一起报请逮捕案件
为了使执法办案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地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近日,宜兴市检察院启动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对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被害人家属近20人,以及3名特约检察员参加会议。
经查,2016年11月2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上门至宜兴市张渚镇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输液治疗感冒。由于在输液前未给王某做皮试,后致王某过敏性休克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符合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余某的诊疗行为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犯罪嫌疑人余某在被害人昏迷后,主动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在明知他人报警、打120的情况下留在案发现场,主动送被害人至医院进行救治。归案后,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同时得到其谅解。
那么,对余某是否有逮捕必要?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被害人近亲属在该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
审查会上,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围绕余某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各自表达了意见和观点。侦查人员认为,余某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逮捕必要。
辩护律师则认为余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
被害人近亲属则认为,余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致人死亡,且在案发后未立即至侦查机关投案,应当予以逮捕。
特约检察员表示,余某非法行医行为虽情节恶劣,但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和赔偿等情节及慎用逮捕权的司法理念,同意不予羁押的观点。
最终,承办检察官简要概括了各方观点和意见,说明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综合各方意见后,宜兴市检察院表示,余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已涉嫌非法行医罪。但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于当日下午对余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次公开审查,是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今年以来第三次启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通过直接、全面、充分听取诉讼各方意见,保障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质效,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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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是什么权?为何需要检察机关履行?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是人身自由。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是否公平正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为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批捕权。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全证据和防止嫌疑人逃避追查,另一方面也是防止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什么是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由案件承办检察官或者特约检察员等组成评审组,主持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各方有关人员,共同听取侦查人员、被害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行为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意见和理由,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居中作出审查处理决定的一种办案方式。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开展公开审查?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公开案情不至于影响侦查的审查逮捕案件,可以实行公开审查。
对下列案件可以实行公开审查: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案件;
2、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党委、政府、群众或媒体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3、需要公开审查的其他情形。
对于下列案件不宜公开审查: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重要同案犯在逃的,或存在其他重大犯罪,待进一步侦查的;
4、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开审查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
5、其他没有必要或不宜进行公开审查的情形。
宜兴市检察院赴银行考察交流合力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为进一步加深金融领域专业知识,提升办理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类案件的能力,更好服务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近日,宜兴市检察院刑事检察条线20余名干警赴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考察交流。
交流过程中,银行方面向检察干警介绍了银行的主要业务和放贷的流程,表示银行一般从企业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客户提供的22项资料来进行书面审核,此后还会深入现场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银行方面同时也表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不良贷款现象时有发生,希望能够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对内提升银行人员法律风险意识,对外运用好法律武器打击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宜兴市检察院干警从“有合法担保前提下,如何认定欺骗行为”、“何种情况下银行会产生误解”、“对于资产不多但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银行如何审查”等多方面,与银行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双方一致认为,此次交流十分有益,既增强了法律实务部门干警对金融知识的认识,也为银行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加强自身保护意识提供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