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唐 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让我们企业放下了包袱、焕发了生机,生产经营、预期收益重回正轨,近期又收到了一批订单!”7月28日,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尹志亚走进生产一线,实地回访了两家被不起诉企业,企业负责人的一席话让他倍感欣慰。
2016年6月,宜兴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冯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他人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周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5.29万余元。
2019年7月9日、7月18日,周某、冯某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审查起诉期间,涉案公司及2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2月17日,宜兴市公安局以周某、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宜兴市检察院当日受理此案。
该院在审查起诉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周某、冯某分别为该市两家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两家企业2019年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万余元,并定于春节后复工复产。同时,为积极响应宜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号召,均向该市民政部门捐款捐物,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一定贡献。
宜兴市检察院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及证据后认为:涉案公司及周某、冯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均对犯罪行为追悔莫及,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且均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表达了希望诉讼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诉求。
2月19日,宜兴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4人走进检察机关,就周某、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经过案情简要概述、当事人陈述、听证员提问等环节,阐明了案件事实、法律条文适用和拟不起诉意见与理由,并由听证员形成独立评议意见。
2月21日,该院充分考虑公开听证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经检委会讨论,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周某、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开展释法说理,并叮嘱两家企业复工复产后落实好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同时,严格遵循办案程序,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督促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宜兴市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积极帮助涉案公司寻找并梳理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赠送了《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最大限度规避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不断提升检察环节的服务品质,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