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刑事案件和解中的重要作用,9月21日,我院与宜兴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在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四个方面共二十一条内容。
一是定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刑事和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检察工作相结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严格遵循依法调处、当事人自愿、就地化解、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明流程。明确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从调解的启动方式、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处理、调解协议无效或有可撤销情形的处理、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移送等四个方面入手,为检察机关有效规范调解运行程序、模式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路径。
三是建制度。建立统计台帐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跟踪回访制度。由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已登记并调结的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商解决存在问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听取双方意见和建议,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四是树保障。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管理工作,做好办公场所、用品的配备及办公经费的申请、使用等工作保障,健全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和派驻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