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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9条意见依法稳妥办理疫情期间民营企业涉罪案件
2020-02-13 09:44:00  来源: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2月7日,我院制定出台了《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依法稳妥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特殊时期涉企案件办理。

  《意见》主要包括4方面共9条内容。

  一是灵活转变方式加快办案节奏。对于民营企业涉及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把握办案界限,避免因民营企业涉嫌犯罪而影响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疫情防控期间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在遵守保密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远程提审等方式加快办案节奏,确保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经营秩序。对于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应结合其犯罪危害性大小、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慎用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可在复工复产、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对于涉嫌制售假劣防护服和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根据个案不同情形,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产品经鉴定符合防护标准,鉴于能够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当前物资供应不足的现实状况,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作宽缓处理。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把握。

  三是依法开展监督强化源头防控。依法监督侦查工作规范开展,对于关联犯罪及时监督立案,切实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风险研判,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部门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对疫情高发时期制售假劣防控物资案件反映的供货上家,要督促侦查机关查源头、防扩散,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劣防控物资流向市场。办案情况要及时向防疫指挥部门通报,建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监管。

  四是及时总结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办案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做好典型案例分析与案例普法工作,既要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为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又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的正确导向。积极引导企业如实登记申报疫情,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