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万事,民生为大。2018年,市检察院时刻关注民生,用真情温暖百姓,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为建设幸福宜兴剑指不法分子。近日,该院公布了今年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到公益诉讼、恶意逃废债务等多个领域。它们的背后,是检察干警维护司法公正的一腔热血,是他们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浓浓暖心与脉脉温情。
1、无锡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简介:今年4月15日至5月12日,邓某等三人在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至西渚镇篁里村违法采挖石矿,非法采矿2000余立方米、近6000吨,价值21万余元。地质环境及土地资源受到破坏,修复经费预算为36万余元。
市检察院借助无人机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固证,以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对涉案矿区监测取证,获取涉案矿区在不同时间节点上的卫星遥感影像图,确定矿区原始面积以及非法采矿前后对比情况。9月29日,该院依法对邓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三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1万余元、连带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6万余元。
典型之处:
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的结合运用,有效解决了环境损害类案件取证难题,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证据支持。下一步,该院将结合宜南山区矿产资源丰富、山林茂盛的现状,运用该技术,监测指定区域内矿区、林地面积变小、耕地用途变更、水域被填埋或者污染等侵害公益的情况,优化公益诉讼工作的方法路径。
2、依法办理沈某某挪用资金案
案件简介:
被告人沈某某于2008年成为我市某电缆公司的业务员。此后,沈某某虚构杭州某电子公司购买电缆的事件,伪造合同印章,订购了价值285万余元的电缆,并将电缆发至合肥,获得的280万元货款被挪作他用,超过3个月未还。
典型之处:
近年来,市检察院在办理涉电缆行业案件中发现,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侵害了企业自身利益。为此,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利用庭审进行法制宣传。组织特约检察员、电缆企业人员共29人旁听法庭庭审,运用多媒体进行示证,就案件中暴露出的行业普遍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该院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管理提升。今年7月,市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企业管理中的类似漏洞,向市电线电缆协会提出了检察建议。此外,该院还“面对面”送法进企。该院牵头协调办案民警、律师,走进线缆企业密集的官林镇开展“面对面”法律服务,提醒注意预防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织密电缆企业管理“防护网”,助推宜兴地区电缆行业健康发展。
3、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件简介:2013年1月至今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的帮助下,私自生产瓶装药品胶囊“甲茸伸筋壮骨胶囊”和丸剂“甲茸伸筋壮骨丹”,并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主治风湿骨痛。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内,药品共销售30000余瓶,销售金额68万余元。后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甲茸伸筋壮骨胶囊”“甲茸伸筋壮骨丹”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于某某、孔某某明知其是假药,仍从周某某处购买并在自营淘宝店销售2600余瓶,销售金额9万余元。
典型之处:
被告人周某某等五人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被告人及时删除网络平台上的假药销售及宣传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在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此外,还要求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淘宝网、微店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涉案假药警示信息。
4、首次向民事被侵权人实施司法救助案
案件简介:2011年,刘某某按份共有的房屋被母亲与其男友向贷款公司借款投资,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刘某某失去唯一住房,还被列失信被执行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刘某某只有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17年,刘某某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办理该案时,市检察院发现刘某某尚为在校学生,每月生活费仅600元,且左手手骨曾受伤骨折,每日在来回路程2小时的校外餐馆打工增加补贴,而其母亲无固定经济来源。经过综合缜密评估,该院认为刘某某符合相关司法救助条件,遂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刘某某及其母亲发放救助金1.5万元。
典型之处:市检察院积极履行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经济利益,保障了申诉人母子的基本生活条件。同时,鉴于刘某某家庭处于特别困难阶段,市检察院向其发放救助款,是无锡市首次对民事被侵权人实施司法救助。
5、多措并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案件简介:今年4月,市检察院在办理蒋某强奸、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对蒋某遗漏的犯罪事实进行追诉。另外,市检察院发现被害人小花有厌学、不愿与人交流等情况,在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心理医生定期为其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半年的治疗,小花终于重新背起书包,走进了学校。在走访调查过程中,该院发现小花家境贫寒,又及时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学生性教育缺失、自护能力较弱等情况,该院还及时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学校切实加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教育、自我保护教育和性教育。
典型之处: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性侵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追诉。同时,注重对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救助等工作,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织好未成年人保护网,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乡镇学校周边违规食品经营专项整改案
案件简介:今年9月,该院开展为期1周的“校园活动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提前调研、制定方案、密集走访、蹲点摸排,该院选取全市各区域25家小学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7所乡镇学校及周边存在部分经营现场未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卫生防护设施等问题。对此,该院向相关部门发出21份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就本市乡镇学校周边存在的违规经营食品现象进行专项监督整改。目前存在违规经营现象的7所乡镇学校周边20多家摊点已全部整改、清理完毕。
典型之处:该案积极响应最高检“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部署,有效遏制了我市乡镇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违规经营食品乱象,保障了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
7、江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案件简介: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与吴某合谋,招聘骨干成员叶某等,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发放贷款,与被害人签订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他人违约,采用扣车胁迫等手段索取违约金,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经审查,市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江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典型之处:
该案属典型的“套路贷”行为,也是宜兴地区办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市检察院在审查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进行指控,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该院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打击态势,也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三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8、林某、卢某等34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
案件简介:
2014年5月,被告人林某、卢某在福州注册成立公司,生产、销售免指纹芯片等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可控制终端增加行驶记录,绕过身份验证,向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上传虚假的学时数据。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林某、卢某招募到被告人董某、张某等多名员工,分工完成生产、销售、维护工作。共向江苏、浙江、福建等多地17850人次提供免指纹芯片等,销售总额1597万余元。
典型之处:该案是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一起跨省特大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大、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且专业性强。该院在侦查阶段就依法提前介入,派员前往福州等地引导侦查取证,并协助开展涉案人员抓捕、扣押查封与案件相关的物品等工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并举行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其中34人依法起诉并给出量刑建议,历时2个月完成起诉工作,历时1周参加庭前会议及庭审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对上述34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一案件被《检察日报》专题报道。
9、对陈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力企业破茧重生案
案件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当年8月24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今年2月12日,市检察院对陈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各方意见、调查羁押表现、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作为某公司法人,陈某某的企业因经营问题需要资产重组,临近年关职工工资尚未结清,陈某某需返回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商讨公司重组具体事项。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公安局发出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着眼全局、慎重考虑,采纳了该院提出的建议并于今年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典型之处:
市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情理,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破茧重生。据陈某某介绍,公司员工的工资已经结算到位,企业资产实现了重组。此外,陈某某另行引进投资,在公司部分厂房中开设了新的生产线。
10、监察委留置首案薛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件简介: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屺亭街道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宜兴经济开发区(屺亭街道)“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暨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工作组成员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04.6万元重大损失。非法收受另一被告人、一家庭农场场主周某某等8人贿赂225.8万元。与周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共财产44万余元。5月28日,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薛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贪污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之处: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宜兴地区办理的首例留置案,该案有效地探索出了监察调查、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衔接程序,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摸索出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该案的庭审通过众多媒体向社会公开,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观摩。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全面展示了该案的证据,有效指控犯罪,又以庭审为平台,发表公诉意见,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