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对接,2019年6月13日,我院对汤某某等三人申请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两名特约检察员和一名律师担任听证员。
经依法审理查明,汤某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近亲属,其子头部受伤,中枢神经损坏导致身体右侧失去功能,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属三级残疾。汤某某是退役军人,家庭无其它收入来源,孙女(16周岁)还在读高中,生活极其困难。该案件符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存在不予救助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我院遂根据上述规定,组织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我院就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相关纪律要求以及近年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向参会人员进行了介绍。随后,案件承办人向与会人员阐述了案件事实和予以司法救助的理由及依据。
与会听证员听取后,围绕该案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独立评议和表决,并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全体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符合救助原则,符合救助标准,赞同我院给予申请人汤某某等三人2万元救助金的决定。
参会听证员均认为,虽然救助资金有限,但是救助的意义是无限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