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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群明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公告)
2021-05-26 13:21:00  来源: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宜检民公告〔20212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宋群明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了环境,且受损的环境尚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0-80830050

特此公告。

 

2021429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