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受理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案件,是由一名检察官统一行使,还是由两名检察官分开行使,在实务和理论界都有很多讨论,即捕诉分设还是捕诉合一之争。笔者以为,评价捕诉是否合一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孰优孰劣的判断,而是可以简化为能否形成1+1=2还是1+1>2的办案效果追求。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指出,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本业,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实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笔者的理解是,更好更实的“检察产品”标准,必须要达到“质量要硬”“效率要高”“效果要好”。对于选择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设,可以按照这个“检察产品”标准去衡量、检验。
今年以来,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内设机构改革部署,宜兴市检察院在实现捕诉合一的基础上,申请成立了专业的未成年人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整体运行情况看,捕诉合一有利于达到1+1>2的效果,使得检察产品符合“三要”标准,具体体现为“四个化”。
一是有利于队伍的专业化。捕诉分设背景下,侦监检察官处于“短平快”的工作节奏中,特别是宜兴每年审查逮捕案件500件以上,7名员额检察官疲于在短时间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现在犯罪越来越趋向专业化、智能化,比如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涉及很多专业技术术语,案件复杂,只能靠加班加点短期内完成审查,长此以往侦监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会处于浅尝辄止阶段。这类专业化、智能化案件要求检察官必须成为有专业精神、专业能力的磨刀石,但是现实中检察官却不得不面临“万金油”的尴尬,什么案件都在办,什么案件都不精,而与此同时,公安、法院的专业化程度已经走在前列。捕诉合一后,通过设置专业化办案部门和办案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专业人做专业事,检察官反映,时间紧迫度有所降低,可以腾出时间深入研究个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实现业务能力从“万金油”向磨刀石再到小飞刀转变。
二是有利于效率集约化。检察官从审查逮捕甚至提前介入阶段就对案件进行审查,到公诉阶段,就可以节约熟悉案情的时间,特别是像一些新类型的涉众型经济案件,比如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变造金融票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卷宗上百本,证据上千份,熟悉案情要耗费很大的精力,而捕诉合一之后,避免重复“从头再来”熟悉案件,加快办案节奏,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审前被羁押时间,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有利于效果最大化。检察环节审查案件的核心是审查证据,侦查违法往往与侦查取证相关,捕诉合一后,推动检察官不仅要有指控思维,还要有侦查思维、辩护思维、审判思维的构建,从而更加全面审查案件,实现办案与监督效果的最大化。从实际运行看,即使是公诉环节的侦查监督力度并不比侦监环节弱,一组数据说明问题:今年上半年,宜兴侦监环节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漏捕3人;公诉环节发出纠正侦查违法通知书7份,纠正漏诉7人。
四是有利于案件精准化。其一,裁判标准更明确。捕诉合一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可以有效贯彻始终,检察官将直接与法官对接,更深刻理解和把握裁判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同时全程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将裁判标准传递给侦查一线,既有利于提高自身审查逮捕质量,更督促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质量,降低公诉。我院从2013年成立未检科及今年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捕诉合一机制下所办案件均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其二,责任主体更明确。捕诉合一后,要求同一个检察官对同一个案件的质效“全程负责”,更加能历练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担当,真正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基于捕诉合一的新要求,建议进一步完善中立性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程序,加强检察官更全面的业务培训。
(作者系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