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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呈现“四多”特点
2017-11-20 15:33:00  来源:

为保护太湖水域渔业生态环境,每年21日至831为太湖禁渔期。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私自驾驶渔船进入太湖非法捕捞作业,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破坏太湖水域生态平衡。今年以来,宜兴市检察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913人,前两年该院未办理过此类案件,案件呈现急剧增长态势,且呈现“四多”特点,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管。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周边渔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太湖水域周边渔民大多没有自己的鱼塘,平时主要靠太湖捕鱼为生,缺少其他谋生手段,收入渠道狭窄。禁渔期内,一些渔民为增加收入,利用熟悉周边水域环境,有渔船、渔网等捕捞工具的优势,怀着侥幸心理从事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办理的9件案件中有5件涉案人员为当地渔民,占比55.6%

二是犯罪形式多为家庭式共同犯罪。上述案件中有5件为家庭(夫妻二人)合伙非法捕捞,配合默契、灵活机动,且多于夜间以及清晨捕捞,极易躲避渔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处罚。如夏某一案中,夏某与其妻子于清晨6点左右驾船开往太湖流域进行捕捞,当天捕捞到15斤太湖虾和60斤梅齐鱼。

三是犯罪工具多以电网为主。电网捕捞操作简单、见效快、成本低、收益多,但杀伤力强、破坏性大,特别是在禁渔期,鱼类正处于繁殖季节,严重影响鱼类繁殖生长,同时牵连其他物种,极易破坏水域生态平衡。《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上述1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使用电捕网非法捕捞。

四是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制意识薄弱,认为非法捕捞行为对于渔业资源破坏性不大,即使被抓获也只会罚款了事,从而无视法律、铤而走险。1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5人曾因非法捕捞受到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许某一案中,其因非法捕捞分别于2015年、2016年受过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次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联动执法。建立渔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巡查频率和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问题。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通过新媒体、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渔业保护法律常识,特别是禁渔期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经常性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湖边村港,重点对太湖水域周边渔民进行普法教育,使他们认识到非法捕捞贻害后代,更是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对提供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的予以奖励。三是拓宽渔民增收渠道。帮助渔民解决生计需求,加强对渔民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引导进入养殖业、运输业及第三产业,合法创收致富,从而减少对太湖水域生物资源的人为破坏。四是引入恢复性司法。牢固树立“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是目的”的资源保护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以购买、投放鱼苗等形式弥补生态损失,尽快修复渔业资源。 
  编辑:史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