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倪检)11月21日,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列出11条规定,涵盖“慎捕慎诉、纠正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措施。
《意见》明确了涉民营企业案件类型,指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同时依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应当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
《意见》指出,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
《意见》明确,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方面,《意见》强调,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的侦查行为,特别是将民商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侦查活动,应当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同时,要求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依法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冤错案件。加强与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沟通,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构建“亲”“清”检商关系,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
就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的问题,《意见》指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事先做好风险防控预案,严格把握办案时机以及方式,落实查办涉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平时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慎重发布涉民营企业案件,确需发布的应经检察长审核,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声誉。针对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同时建立经济金融领域犯罪年度分析报告制度,重点梳理总结办案中发现的民营经济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解决建议。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认真落实“11条意见”,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适用规定,为宜兴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