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武器库” ——读《裁判的方法》
2017-02-16 15:11:00  来源:  作者:吴国海

  法律问题的本质是解释法律——摘自《裁判的方法》第69页。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检察官,我时不时就会在工作或生活之余听到身边人在讨论问题的时候,一方对另一方说:你应该像法律人一样考虑问题!。每当此时,我潜意识中就会出现出现“理性”、“逻辑”、“正义”等词语,并为自己身为法律圈内人暗暗自得,但事后细想,问题来了——什么才是法律人考虑问题的方式?法律人都是运用什么思维工具来考虑法律问题的?这些思维工具对于解决问题的意义何在?诸如此类疑问萦绕脑海,直到近期再次品读梁慧星教授所著的《裁判的方法》一书,心中愈发对法律思维工具及价值有了新的认识,下面笔者也将阅读此书的感悟与大家分享,以期共进。 

  ·法律的公信源自于有力的说服 

  众所周知,法律被制定出来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了有效的解决纠纷,虽然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但现代文明社会愈来愈推崇法律途径来化解矛盾,其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就是法律解决纠纷能够获得大家的信任,法律具有公信力,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也更加愿意走法律途径,让法律说了算!那法律靠什么去说了算呢?最直观的那就是靠法院的判决书,按梁教授的说法,法官是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去说服社会。如果仅仅是一纸判决(或者其它法律文书)是无法说服当事人的,说服的核心在于判决书中对于案件证据的准确把握进而做出严谨规范的释法说理裁判。那么,如何对证据进行把握判断才能取信于民呢?作者在书中认为应该四步走,首先要进行证据合法性判断,其次要进行证据真实性判断,接下来要进行判断证据的内容和意义,最后要判断证据的证据力。通过上述证据的分析研判程序,做到对案件事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我们常讲裁判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厘清后,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辨明是非、定纷止争。但是往往法律规定不会细致到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有些情况下是以一种抽象的原则性条文来规范社会生活,这种情况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让冷硬的法律条文适应于丰富万千的社会生活,进而有效的说服各方当事人。 

   ·有力的说服依托于丰富的解释 

  法律问题的本质是解释问题,在作者看来,一个法律人的水平高低,除了具有认定事实、判断证据的能力,但最关键的是他掌握法律解释的这套规则、方法和理论如何。正因为存在着法律应用解释水平的高下,才会出现在相同或类似案件出现的情况下,不同的裁判者会做出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判决,判决说服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的逻辑性、规范性与适当性。作为法律专业出身,我们都知道法律解释的方法不止一种,作者在书中替我们将法律解释方法(狭义)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类,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正因为有了上述解释方法,才使得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从容的面对,选取一种或几种解释方法来剖析问题,使得法律条文以最为恰当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矛盾。 

  虽然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求我们一定要遵循那种解释路径或者解释顺序来运用上述解释方法,但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一条规则,解释法律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也就是说,无论谁,无论解释什么法律,都必须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之所以要遵守这条规则,就在于法律是语言文字的科学,任何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建立在对法律语言文字的理解、认识基础上的,因此,文义解释是我们必须掌握和运用的。但光靠文义解释无法使法条适应于我们纷繁多变的社会生活,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将目光来回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运用上述多种解释方法来使得法律对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纠纷做出最适当的裁判。 

  ·丰富的解释根植于价值的判断 

  在作者看来,我们法律人除了要对法律已有的条文进行解释适用,更要从法律设置的更高价值出发对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概念予以补充。所谓法律漏洞,即现行法律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则予以规定。如何对这些法律漏洞予以补充,作者在书中提供了若干种方法,如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或采用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等方法补充法律漏洞。所谓不确定概念,即法律上有规定,但法律规定不具体,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不确定,如善良风俗、显失公平、合理危险等概念。对于如何就不确定概念进行补充,作者没有直接阐述,而是通过几个真实、具体的案例裁判分析来与读者进行共鸣,因为不确定概念的补充只有立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有生命力。 

  但不管是法律解释也好,还是对法律漏洞及不确定概念补充也罢,这些思维的背后都基于某种法律价值的判断。基于何种价值判断,决定着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从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到责任主义的罪刑相适应,从平等主义的同等案件同等保护到自由主义的意思自治,林林总总价值选择都是我们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而来各类诉求的集合,我们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必然根植于这些价值判断之中,生于斯、长于斯,为我们法律人解决各类现实法律问题提供着丰富的“武器库”。 

  结语:虽然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一书前页写着“谨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但我看来此书对法律裁判应用的阐述适合所有研习、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人们去学习掌握, 因为这些知识的掌握运用不但能使我们更显著的突出法律专业槽,还能让我们在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去追求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 

  编辑:史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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