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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知识问答
2017-05-18 09:21:00  来源:

  问题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问题2:怎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 一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启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二是依职权启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问题3:怎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申请可以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提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问题4:哪些情形经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能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

  答:一是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是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问题5: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多少时间?

  答: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问题6: 审查之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答: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问题7: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变更的,之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能不能再次提出申请呢?

  答:可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对逮捕强制措施使用的全程监督,贯穿于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问题8:宜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受理部门是谁啊?

  答:由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统一受理并办理。申请材料可送达或者寄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188号),或者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驻宜兴市看守所检察室(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100号),电话咨询请拨打0510-80830059。

  

  编辑:史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