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预决算执行情况公开】2016年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2017-07-30 08:51:00  来源:

 

2016年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对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开展对检察工作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查研究。
   
(九)负责本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的工作;依法办理提请任免事项。
   
(十)组织本院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院共设置十五个部门,具体为:

(一)办公室、(二)政治处、(三)侦查监督科、(四)公诉科、(五)反贪污贿赂局、(六)渎职犯罪侦查局、(七)刑事执行检察科、(八)民事行政检察科、(九)控告申诉检察科、(十)职务犯罪预防科、(十一)警务科、(十二)未检科、(十三)检察技术科、(十四)案管科、(十五)监察科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我院在市委和无锡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宜兴建设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市“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宜兴检察工作成效先后三次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报道。

一、围绕实现经济强,践行大局意识,着力服务产业强市战略

我院深刻理解和把握产业强市建设的法治需求,找准检察机关保障经济发展切入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依法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宜兴“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意见》,指导检察工作有效对接产业发展。依法批准逮捕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041人,起诉4691人,快速批捕假借签订合作协议诈骗企业800多万元的犯罪嫌疑人万景春。立案查办以职权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职务犯罪33人。与审计、地税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涉企执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推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工作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等限界,慎重逮捕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重考虑办案方式和时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依法促进金融生态优化。结合金融风险防控形势,制定《关于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服务宜兴金融生态安全的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不良金融资产清收处置、稳控金融秩序等专项行动。为我市多部金融规范性文件出台提出法律建议。审查起诉骗取银行贷款、票据诈骗等犯罪1017人,涉案金额4.8亿元。开展预防金融风险进银行、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四进”活动,结合办案编印《防范金融风险公益手册》。

()依法保护自主科技创新。认真贯彻我市《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对侵犯科技创新犯罪实施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批准逮捕知识产权类犯罪□件□人,审查起诉□件□人,结合办案建议有关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牵头与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筹建宜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陶瓷分中心,助力丁蜀打造紫砂特色小镇。1115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关注报道我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成效。

二、围绕实现百姓富,坚持司法为民,着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我院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工作宗旨,以全市人民在日益富足生活条件下对司法新期待为导向,打造民生检察,为民生福祉进步保驾护航。

()严惩危害群众安全犯罪。审查起诉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1938人,针对网络平台销售问题药品犯罪频发,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严厉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办理了曹小虎等伪装女性骗取微信红包100多万元案。对故意杀人、抢劫、涉枪等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经依法呈报最高检核准,对1992年抢劫杀人后潜逃的周小运、谭之昌予以追诉,办理了1993潜逃至今的王水金故意杀人案。通过《检察日报》、宜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期,及时发布犯罪案例剖析,引导群众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持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4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5人,其中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12人。在事关群众利益的农村“三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等领域,立案侦查55人,保障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会同市纪委、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滆湖东路绿化、老城区改造等25个工程项目廉政风险防范,确保民生实事工程廉洁高效推进。牵头开展“管住微权力 预防微腐败”专项活动,将全市100多个基层单位纳入腐败源头预防网络。

()积极回应群众信访诉求。与最高检、江苏省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实现远程视频接访联网,群众足不出市即可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运用律师代理申诉、公开听证等机制,努力使每个案件都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释法说理到位、法律程序内的善后问题处理到位。接收群众信访134件,受理并办结42件。联合乡镇政府成功息诉一件历时十年信访案件。

三、围绕实现环境美,发挥职能作用,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我院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加强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切实保障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江苏试点精神,我院探索对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经与法院研究协商,我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个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件,追缴环境损害赔偿金25万元,使环境违法者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对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部门、乡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先后发送9份督促履职建议书,其中督促常熟环保局对14家问题企业实施处罚,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受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专访报道。

()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23人,包括将外地工业危险废物倾倒至我市的恶性案件。审查起诉在山林、湖荡非法狩猎云雀等国家保护鸟类犯罪24人。审查起诉非法售卖大鲵、日本猕猴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35人。依法查办执法不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职务犯罪12人。

()加强执法司法联动。与公安、环保、农林等部门完善线索快速移送、案情定期通报机制,检察机关做到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快捕快诉,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刑事立案标准专题研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环境综合整治合力。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等节点联合环保局、国土局举办宣传活动,教育大众树立珍爱宜兴绿水青山的法制意识。

四、围绕实现社会文明程度高,突出法律监督,着力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我院坚持立足宪法定位,抓实法律监督主业,坚守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自身文明司法,促进全市法治文明进步。

()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制定《言词证据的审查细则》、《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等,引导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向审判标准看齐。认真审查监督刑事裁判,经依法抗诉,罪犯庄国伟刑期由四年改判为二年九个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监督,经建议,10人由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依法纠正在刑期中未对林武聪先前羁押28天进行折抵的判决,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受到省人大代表肯定。严惩损害社会诚信的虚假诉讼,我院依职权查证的田洪斌等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调解书线索,被刑事立案、审判,成为全省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贯彻司法改革部署,完善突出司法属性、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严把不高于政法编制35%的比例,经本院考试考核,层报省检察院和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遴选业务素能过硬的53名检察官,配置在办案一线。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等职业保障,推进专业化建设。建立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依托统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办理实行全流程监督制约,对不起诉等重点案件组织专人专案评查。建立司法档案制度,办案绩效与晋升、表彰挂钩

()加强自身司法文明建设。我院以监督者更要模范遵纪守法的态度,坚持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树立廉洁文明司法形象扎实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组织原原本本学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大讨论、讲述我的家风故事等,培育忠诚品格和职业良知,被《人民日报》1024第二版关注报道,院党总支被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开展“一周一提醒、一月一巡查、一季一分析”,纪检监察人员列席监督检委会案件讨论,严格警车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对日常检务、行为作风督察。我院被市文明委授予文明机关标兵称号,受到省检察院巡视组肯定。

 

 

第二部分 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表

详见附件: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 4383.69   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  244.31  万元,增长   5.9 %。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标准的提高。

(一)收入总计 4183.69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183.69  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  244.31   万元,增长5.9  %。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标准的提高。

2.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

3.事业收入   0   万元。

4.经营收入  0    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

6.其他收入  0   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万元。

8.年初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二)支出总计4383.69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 4375.28 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的行政运行。与上年相比增加 275.12 万元,增长  6.7  %。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标准的提高。

2.住房保障(类)支出 8.41  万元,主要用于住房补助。与上年相比减少 0.04  万元。

3.结余分配   0 万元。

4.年末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4383.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383.69万元,占 100 %;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占 0%;事业收入 0万元,占 0 %;经营收入 0万元,占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万元,占  0%;其他收入 0 万元,占  0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4383.69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18.69 万元,占 84.83 %;项目支出  665  万元,占 15.17 %;经营支出 0 万元,占 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万元,占 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383.69 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  244.31 万元,增长5.9  %。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标准的提高。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   4383.6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 100  %。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  244.31 万元,增长  5.9  %。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标准的提高。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4383.69万元,支出决算为4383.69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18.69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3109.89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 608.8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4383.69  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  244.31  万元,增长   5.9 %。主要原因是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标准的提高。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18.69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3109.89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608.8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54.46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60.84  %;公务接待费支出  35.05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39.16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与2015年支出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54.46  万元。比2015年少支出83.37万元,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的减少。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 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   54.46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的维修保养、加油、过路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24  辆。

3.公务接待费35.05万元。比2015年少支出0.5万元,原因是接待人数的减少。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  %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 35.05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265批次, 1550 人次。主要为接待上级检查调研及兄弟单位考察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 13.1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  %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 25.56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  %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0 万元,本年收入决算  0 万元,本年支出决算  0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608.8  万元,比上年增加 27.4  万元,增长 4.5   %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本部门共有车辆24辆,其中,市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 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表

  编辑:史俊强